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查看: 10|回复: 0

[小号相关] 多次购买假烟,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976

主题

0

回帖

2958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958
发表于 2026-1-20 0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假烟引发的消费维权纠纷,最终判决商家退还全款,仅支持首次购烟“退一赔三”,厘清了消费维权与“职业索赔”的司法界限。

案情回顾

四次买假烟,起诉索赔2万余元

2025年6月,张三在某超市分四次购买两种品牌的香烟,累计支付款项6000元。前三次购买香烟后,张三未对所购香烟提出异议。但第四次购买后,他当即怀疑香烟为假货,随即便向烟草专卖局报案,并将香烟送检。鉴定结果显示其四次所购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6000元购烟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000元,共计24000元。

商家承认售假事实,同意退款,但辩称张三存在“知假买假”嫌疑,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不应支持三倍赔偿。

案件审理

区分正常维权与“知假买假”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分四次购买假烟的行为,是否均符合“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

首先,关于“退还购烟款”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已构成违约,张三要求退还6000元购烟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三倍赔偿”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该条款的适用,以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为前提,旨在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三第一次购买香烟时,无证据证明其事先知晓该香烟为假冒产品,其购买行为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张三在前三次购买香烟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举报,反而第四次再次购买并当即报案,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具有“知假买假”并借此索赔的嫌疑,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故对后三次购买香烟的三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张三6000元购烟款,并支付首次购烟三倍赔偿金3000元,共计9000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维权有边界,索赔需理性

法律保护正当消费维权,但不鼓励“职业索赔”。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

1.消费者维权需秉持诚信,基于真实消费需求,勿以“知假买假”谋不当利益。

2.发现商品有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购物凭证、检测报告等),通过协商、举报或起诉等方式维权,以免影响诉求实现。

3.经营者需诚信经营,杜绝售假,否则将面临承担退赔、行政处罚等情形,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